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髙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使用,充分体现国家、学校、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及奖励标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政治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积极上进,表率作用好,各方面表现突出,无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指达到处分标准),自解除处分之日起可参评。
(三)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学生须为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的30%以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前20名。
(四)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五)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各院(系)当年认定并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院(系)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经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经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表彰。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评选比例: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处按各院(系)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三)标准: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第三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及奖励标准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政治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积极上进,表率作用好,各方面表现突出,无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指达到处分标准),自解除处分之日起可参评。
(三)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学生须为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或三等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的30%以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前50名。
(四)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五)评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各院(系)当年认定并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院(系)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经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以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表彰。
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评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裆案。
(二)评选比例: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处按各院(系)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三)标准: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及奖励标准
八、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指达到处分标准),自解除处分之日起可参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公信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活动。
(三)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综合评分良好以上。
(四)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为各院(系)当年认定并在云南省髙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由班级向所属院(系)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院(系)应严格把关,不得把人数平均分配到班,认真评选出最急需得到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由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确定初步人选,经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经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进行发放。
(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安排其完成一项院(系)的社会工作,要求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按照《tyc8722太阳集团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2016版《学生手册》)中的要求对其做好管理与引导工作。
(七)学生处将不定时地对享受该项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行为表现及学习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有与其所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不符者,或有违规违纪情况(违纪情况指达到处分标准),立即取消享受资格并通报全校。
十、国家助学金评审、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评选比例: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由学生处按各院(系)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三)标准:国家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5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500元,按10个月分春、秋两季发放。
十一、在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助学金等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红河助学金等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十二、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二)受党(团)组织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指达到处分标准),自解除处分之日起可参评。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和不良嗜好等行为。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
十三、未交、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后,应首先交清欠费。
十四、如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评定办法,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